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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ZOBO卓邦 發(fā)布日期 2023-05-1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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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并作為建筑工程各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編制的統一準則。
1.0.3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等的安裝所形成的工程實體。
2.0.2 檢驗 inspection
對被檢驗項目的特征、性能進行量測、檢查、試驗等,并將結果與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項目每項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動。
2.0.3 進場檢驗 site inspection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器具,按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檢驗,并對其質量、規(guī)格及型號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確認的活動。
2.0.4 見證檢驗 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單位在工程監(jiān)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的見證下,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施工現場隨機抽取試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的活動。
2.0.5 復驗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設備等進入施工現場后,在外觀質量檢查和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施工現場抽取試樣送至試驗室進行檢驗的活動。
2.0.6 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產條件或按規(guī)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抽樣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2.0.7 驗收 acccptance
建筑工程質量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由工程質量驗收責任方組織,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參加,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及其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檢驗,對技術文件進行審核,并根據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格作出確認。
2.0.8 主控項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對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2.0.9 一般項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10 抽樣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據檢驗項目的特性所確定的抽樣數量和方法。
2.0.11 計數檢驗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通過確定抽樣樣本中不合格的個體數量,對樣本總體質量做出判定的檢驗方法。
2.0.12 計量檢驗 inspection by variables
以抽樣樣本的檢測數據計算總體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斷或評估總體質量的檢驗方法。
2.0.13 錯判概率 probability of commission
合格批被判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 a 表示。
2.0.14 漏判概率 probability of omission
不合格批被判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誤收的概率,用 β 表示。
2.0.15 觀感質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過觀察和必要的測試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和功能狀態(tài)。
2.0.16 返修 repair
對施工質量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對施工質量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換、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規(guī)定
3.0.1 施工現場應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制度。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本標準附錄A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3.0.2 未實行監(jiān)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應履行本標準涉及的監(jiān)理職責。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進場檢驗。凡涉及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產品,應按各專業(yè)工程施工規(guī)范、驗收規(guī)范和設計文件等規(guī)定進行復驗,并應經監(jiān)理工程師檢查認可;
2 各施工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經施工單位自檢符合規(guī)定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專業(yè)工種之間的相關工序應進行交接檢驗,并應記錄;
3 對于監(jiān)理單位提出檢查要求的重要工序,應經監(jiān)理工程師檢查認可,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按相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適當調整抽樣復驗、試驗數量,調整后的抽樣復驗、試驗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編制,并報監(jiān)理單位審核確認。
1 同一項目中由相同施工單位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使用同一生產廠家的同品種、同規(guī)格、同批次的材料、構配件、設備;
2 同一施工單位在現場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用于同一項目中的多個單位工程;
3 在同一項目中,針對同一抽樣對象已有檢驗成果可以重復利用。
3.0.5 當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對工程中的驗收項目未作出相應規(guī)定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jiān)理、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涉及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等項目的專項驗收要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3.0.6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 工程質量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 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3 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4 對涉及結構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及材料,應在進場時或施工中按規(guī)定進行見證檢驗;
5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6 對涉及結構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在驗收前按規(guī)定進行抽樣檢驗;
7 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3.0.7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
3.0.8 檢驗批的質量檢驗,可根據檢驗項目的特點在下列抽樣方案中選?。?/span>
1 計量、計數或計量-計數的抽樣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樣方案;
3 對重要的檢驗項目,當有簡易快速的檢驗方法時,選用全數檢驗方案;
4 根據生產連續(xù)性和生產控制穩(wěn)定性情況,采用調整型抽樣方案;
5 經實踐證明有效的抽樣方案。
3.0.9 檢驗批抽樣樣本應隨機抽取,滿足分布均勻、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樣數量應符合有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當采用計數抽樣時,最小抽樣數量應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顯不合格的個體可不納入檢驗批,但應進行處理,使其滿足有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處理的情況應予以記錄并重新驗收。
表3.0.9 檢驗批最小抽樣數量
檢驗批的容量 |
最小抽樣數量 |
檢驗批的容量 |
最小抽樣數量 |
2~15 |
2 |
151~280 |
13 |
16~25 |
3 |
281~500 |
20 |
26~90 |
5 |
501~1200 |
32 |
91~150 |
8 |
1201~3200 |
50 |
3.0.10 計量抽樣的錯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 可按下列規(guī)定采取:
1 主控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 α 和 β 均不宜超過5%;
2 一般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 α 不宜超過5%, β 不宜超過10%。
4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劃分
4.0.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4.0.2 單位工程應按下列原則劃分:
1 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2 對于規(guī)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劃分為一個子單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應按下列原則劃分:
1 可按專業(yè)性質、工程部位確定;
2 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復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yè)系統及類別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項工程可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進行劃分。
4.0.5 檢驗批可根據施工、質量控制和專業(yè)驗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樓層、施工段、變形縫進行劃分。
4.0.6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宜按本標準附錄B采用。
4.0.7 施工前,應由施工單位制定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案,并由監(jiān)理單位審核。對于附錄B及相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未涵蓋的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監(jiān)理、施工等單位協商確定。
4.0.8 室外工程可根據專業(yè)類別和工程規(guī)模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guī)定劃分子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
5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
5.0.1 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均應合格;
2 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當采用計數抽樣時,合格點率應符合有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且不得存在嚴重缺陷。對于計數抽樣的一般項目,正常檢驗一次、二次抽樣可按本標準附錄D判定;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5.0.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5.0.3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有關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規(guī)定;
4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5.0.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jié)能、環(huán)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yè)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可按下列規(guī)定填寫:
1 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標準附錄E填寫,填寫時應具有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
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標準附錄F填寫;
3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可按本標準附錄G填寫;
4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觀感質量檢查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H填寫。
5.0.6 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
5.0.7 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
5.0.8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6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和組織
6.0.1 檢驗批應由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yè)質量檢查員、專業(yè)工長等進行驗收。
6.0.2 分項工程應由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yè)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6.0.3 分部工程應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主體結構、節(jié)能分部工程的驗收。
6.0.4 單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單位應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自檢,并應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驗收。驗收時,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單位應將所分包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給總包單位。
6.0.5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偙O(jiān)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時,應由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后,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6.0.6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jiān)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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