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3-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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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總則第1.0.1條為了保衛(wèi)社會主義建設和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guī)范。第1.0.2條建筑防火設計,必須遵循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fā),統(tǒng)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chǎn)和安全、和一般的關系,積采用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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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1.0.1條 為了保衛(wèi)社會主義建設和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1.0.2條 建筑防火設計,必須遵循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fā),統(tǒng)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chǎn)和安全、和一般的關系,積采用行之有效的防火技術,做到生產(chǎn),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jīng)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yè)建筑。
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庫)、花炮廠(庫)、無窗廠房、地下建筑、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chǎn)區(qū)。
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人建筑高度和層數(shù)內(nèi),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頂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shù)內(nèi)。
第1.0.4條 建筑防火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并應符合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
第2.0.1條 建筑物的耐火等分為四,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限不應低于表2.0.1的規(guī)定(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第2.0.2條 二耐火等的多層和高層工業(yè)建筑內(nèi)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限應符合一耐火等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限仍可按二耐火等的要求。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限 表2.0.1
燃燒性能和耐火限(h) 等
構件名稱 |
一 |
二 |
三 |
四 |
|
墻 |
防火墻 |
非燃燒體 4.00 |
非燃燒體 4.00 |
非燃燒體 4.00 |
非燃燒體 4.00 |
承重墻、樓梯間、電梯井的墻 |
非燃燒體 3.00
|
非燃燒體 2.50 |
非燃燒體 2.50 |
難燃燒體 0.50 |
|
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非燃燒體 1.00 |
非燃燒體 1.00 |
非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25 |
|
房間隔墻 |
非燃燒體 0.75 |
非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25 |
|
柱 |
支承多層的柱 |
非燃燒體 3.00 |
非燃燒體 2.50 |
非燃燒體 2.50 |
難燃燒體 0.50 |
支承單層的柱 |
支承單層的柱 |
非燃燒體 2.00 |
非燃燒體 2.00 |
燃燒體 |
|
梁 |
非燃燒體 2.00 |
非燃燒體 1.50 |
非燃燒體 1.00 |
難燃燒體 0.50 |
|
樓板 |
非燃燒體 1.50 |
非燃燒體 1.00 |
非燃燒體 0.50 |
難燃燒體 0.25 |
|
屋頂承重構件 |
非燃燒體 1.50 |
非燃燒體 0.50 |
燃燒體 |
|
|
疏散樓梯 |
非燃燒體 1.50 |
非燃燒體 1.00 |
非燃燒體 1.00 |
燃燒體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非燃燒體 0.25 |
難燃燒體 0.25 |
難燃燒體 0.15
|
燃燒體 |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應按四規(guī)定。
?、诟邔庸I(yè)建筑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jié)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jié)點的外露部位,應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guī)定。
?、鄱突鸬鹊慕ㄖ锏蹴?,如采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限不限。
?、茉诙突鸬鹊慕ㄖ?,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墻,如執(zhí)行本表的規(guī)定有困難時,可采用耐火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燒體。
?、菀?、二耐火等民用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guī)定執(zhí)行有困難時,可采用0.75h非燃燒體。
?、藿ㄖ嫾娜紵阅芎湍突鹣蓿砂锤戒浂_定。
第2.0.3條 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yè)建筑(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墻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
第2.0.4條 二耐火等建筑的樓板(高層工業(yè)建筑的樓板除外)如耐火限達到1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耐火等建筑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限不應低于1h。
第2.0.5條 二耐火等建筑的屋頂如采用耐火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時,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2.0.6條 建筑物的屋面面屋,應采用不燃燒體,但一、二耐火等的建筑物,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
第2.0.7條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內(nèi)裝修,宜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一、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
第三章 廠房
節(jié) 生產(chǎn)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3.1.1條 生產(chǎn)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3.1.1分為五類。
生產(chǎn)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3.1.1
生產(chǎn)類別 |
火災危險性特征 |
甲 |
使用或產(chǎn)生下列物質的生產(chǎn):
1. 閃點至<28℃的液體
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chǎn)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
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nèi)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chǎn) |
乙 |
使用或產(chǎn)生下列物質的生產(chǎn):
1.閃點>28℃至<60℃的液體
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助燃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tài)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
丙 |
使用或產(chǎn)生下列物質的生產(chǎn):
1.閃點≥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
丁 |
具有下列情況的生產(chǎn):
1. 對非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熱或熔化狀態(tài)下經(jīng)常產(chǎn)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chǎn)
2.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燒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生產(chǎn)
3.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chǎn) |
戊 |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燒物質的生產(chǎn)注:①在生產(chǎn)過程中,如使用或生產(chǎn)易燃、可燃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以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火災危險性的類別。
②一座廠房內(nèi)或防火分區(qū)內(nèi)有不同性質的生產(chǎn)時,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但火災危險性大的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qū)面積的比例小于5%(丁、戊類生產(chǎn)廠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fā)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③生產(chǎn)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
第3.2.1條 各類廠房的耐火等、層數(shù)和占地面積應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第3.2.2條 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應設在一耐火等的建筑內(nèi)。第3.2.3條 在小型企業(yè)中,面積不超過300m2獨立的甲、乙類廠房,可采用三耐火等的單層建筑
第3.2.4條 使用或產(chǎn)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均應采用一、二耐火等的建筑,但上述丙類廠房面積不超過500m2,丁類廠房面積不超過1000m2,也可采用三耐火等的單層建筑。
廠房的耐火等、層數(shù)和占地面積 表3.2.1
生產(chǎn)
類別
|
耐火等 |
多允許層數(shù) |
防火分區(qū)大允許占地面積(m2) |
|||
單層
廠房
|
多層
廠房
|
高層
廠房
|
廠房的地下
室和半地下室
|
|||
甲 |
一
二
|
除生產(chǎn)必須采
用多層者外,宜采
用單層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
二
|
不 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
二
三
|
不 限
不 限
2
|
不 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
三
四
|
不 限
3
1
|
不 限
4000
1000
|
不 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
三
四
|
不 限
3
1
|
不 限
5000
1500
|
不 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注:①防火分區(qū)間應用防火墻分隔。一、二耐火等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本表規(guī)定,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谝荒突鸬鹊亩鄬蛹岸突鸬鹊膯螌?、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50%,但上述的廠房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
③一、二耐火等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chǎn)聯(lián)合廠房,其防火分區(qū)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咖1.5倍。
?、芗住⒁?、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qū)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一倍;丁戊類廠房裝設自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耐火等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shù)不超過2個時,多允許層數(shù)可不受本表限制。
?、捺]政樓的郵件處理可按丙類廠房確定。
第3.2.5條 鍋爐房應為一、二耐火等的建筑,但每小時鍋爐的總蒸發(fā)量不超過4t的燃煤鍋爐房可采用三耐火等的建筑。
第3.2.6條 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不應低于二。
注:其他防火要求應按現(xiàn)行的有關電力設計防火規(guī)范執(zhí)行。
第3.2.7條 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nèi)或貼鄰建造,但供上述甲、乙類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配電所,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貼鄰建造。
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體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條 多功能的多層或高層廠房內(nèi),可設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但必須采用耐火限不低于3h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廠房隔開,庫房的耐火等和面積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2.1條的規(guī)定。
第3.2.9條 甲、乙類生產(chǎn)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nèi)。
第3.2.10條 廠房內(nèi)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2.11條 總儲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附近,且面向儲罐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00m3,并應設在耐火等不低于二的單獨房間內(nèi),該房間的門應采用防火門。
第三節(jié) 廠房的防火間距
第3.3.1條 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3.1的規(guī)定(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廠房的防火間距 表3.3.1
耐火
防火間距(m) 等
耐火等
|
一、二 |
三 |
四 |
二
三
四 |
10
12
14 |
12
14
16 |
14
16
18 |
注: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近距離計算,如外墻凸出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以后有關條文均同此規(guī)定)。
②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m,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小2m。
?、鄹邔訌S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
?、軆勺鶑S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輧勺?、二耐火等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蓋耐火限不低于1h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
?、迌勺弧⒍突鸬葟S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
⑦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當每面外墻上的門墻洞口面積之和各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嗄突鸬鹊陀谒牡脑瓘S房,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確定。
第3.3.2條 一座形凵形、山形廠房,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guī)范表3.3.1規(guī)定。如該廠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本規(guī)范第3.2.1條規(guī)定的防火分區(qū)大允許占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m2),其兩翼之間的間距可為6m。
第3.3.3條 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3.3.1條的規(guī)定(非燃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耐火等建筑確定)。
第3.3.4條 數(shù)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guī)范第3.2.1條的規(guī)定的防火分區(qū)大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但允許占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nèi)各個廠房的耐火等、層數(shù)和生產(chǎn)類別,按其中允許占地面積較小的一座確定(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組內(nèi)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于4m;超過7m時,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3.1條的規(guī)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低的建筑物確定)。
第3.3.5條 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4.3.4條的規(guī)定,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間距不應小于13m。
第3.3.6條 高層工業(yè)建筑、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但高層工業(yè)建筑與上述儲罐、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第3.3.7條 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燃燒體的廠房,當耐火限達不到本規(guī)范表2.0.1中二耐火等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耐火等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上述丁、戊類廠房,其防火間距仍可按二耐火等建筑的要求確定。
第3.3.8條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3.3.1條的規(guī)定、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第5.2.1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室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6.00m。
第3.3.9條 散發(fā)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
明火或散發(fā)火花的地點 —30m;
廠外鐵路線(線) —30m;
廠內(nèi)鐵路線(線) —20m;
廠外道路(路邊) —15m;
廠內(nèi)主要道路(路邊) —10m;
廠內(nèi)次要道路(路邊) —5m。
注:①散發(fā)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電力牽引機車的廠外鐵路線的防火間距可減為20m。
?、谏鲜黾最悘S房所屬廠內(nèi)鐵路裝卸線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條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物、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3.10的規(guī)定。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物、儲罐的防火間距表3.3.10
防火間距 變壓器總油量 (m) (t)
建筑物、堆場、儲罐名稱 |
5~10 |
>10~50 |
>50 |
||
民用建筑 |
耐火等 |
二 |
15 |
20 |
25 |
丙、丁、戊類 |
二 |
12 |
15 |
20 |
|
甲、乙類廠房 |
25 |
||||
甲、乙類庫房 |
儲量不超過10t的甲類,1、2、5、6項物品和乙類物品 |
25 |
|||
1、2、5、6項物品和乙類物品 |
30 |
||||
儲量超過5t的甲類3、4項物品 |
40 |
||||
稻草、麥秸、蘆葦?shù)纫兹疾牧隙褕?/span> |
50 |
續(xù)表3.3.10
防火間距 變壓器總油量 (m) (t)
建筑物、堆場、儲罐名稱 |
5~10 |
>10~50 |
>50 |
甲、乙類液體儲罐 |
總儲量 (m3) |
1~50 |
25 |
丙類液體儲罐 |
5~250 |
25 |
|
液化石油氣儲罐 |
<10 |
35 |
|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 |
≤1000 |
25 |
|
濕式氧化儲罐 |
≤1000 |
|
注:①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堆場、儲罐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但室外變、配電構架距堆場、儲罐和甲、乙類的廠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條的室外變、配電站,是指電力系統(tǒng)電壓為35~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yè)企業(yè)的變壓器總油量超過5t的室外總壓降變電站。
?、郯l(fā)電廠內(nèi)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④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濕式可燃氣體儲罐增加25%。
第3.3.11條 城市汽車加油站的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筑物、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3.11的規(guī)定。
汽車加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筑物、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表3.3.11
名稱 |
防火間距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fā)火花的地點 |
25 |
||
其他建筑(本規(guī)范另規(guī)定較大間距者除外) |
耐火等 |
一、二 |
10 |
廠外鐵路線(線) |
30 |
注:①汽車加油站的油罐應采用地下臥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設。甲類液體總儲量不應超過60m3,單罐容量不應超過20m3,當總儲量超過時,其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guī)范第4.4.2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趦奚蠎O有直徑不小于38mm并帶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應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燮嚰佑蜋C、地下油罐與民用建筑之間如設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燒體實體圍墻隔開,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第3.3.12條 廠區(qū)圍墻與廠內(nèi)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第四節(jié) 廠房的防爆
第3.4.1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廠房。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宜采用防火保護層。
第3.4.2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備必要的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也可作為泄壓面積。作為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墻體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過12kg。
第3.4.3條 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質威力較強或爆炸壓力上升速度較快的廠房,應盡量加大比值。體積超過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條 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發(fā)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條 散發(fā)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設施。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要通風良好。
第3.4.6條 散發(fā)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fā)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限防靜電措施。地面下不宜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密封。
散發(fā)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nèi)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第3.4.7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chǎn)部位,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或多層廠房的上一層靠外墻處。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構件布置。
第3.4.8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nèi)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采用一、二耐火等建筑,并應采用耐火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防護墻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鄰外墻設置,并應用耐火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4.10條 使用和生產(chǎn)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管、溝不應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有隔油設施。
第五節(jié) 廠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條 廠房安全出口的數(shù)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chǎn)人數(shù)不超過5人;
二、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chǎn)人數(shù)不超過10人;
一、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chǎn)人數(shù)不超過20人;
一、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chǎn)人數(shù)不超過30人;
注:本條和本規(guī)范有關條文規(guī)定的每層面積均指每層建筑面積。
第3.5.2條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shù)目,不應少于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shù)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qū)時,每個防火分區(qū)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qū)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qū)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條 廠房內(nèi)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表3.5.3的規(guī)定。
廠房安全疏散距離(m) 表3.5.3
生產(chǎn)類別 |
耐火等 |
單層廠房 |
多層廠房 |
高層廠房 |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甲 |
一、二 |
30 |
25 |
— |
— |
乙 |
一、二 |
75 |
50 |
30 |
— |
丙 |
一、二 |
80 |
60 |
40 |
30 |
丁 |
一、二 |
|
不 限 |
50 |
45 |
戊 |
一、二 |
|
不 限 |
|
|
第3.5.4條 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3.5.4的規(guī)定計算,當各層人數(shù)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shù)多的一層人數(shù)計算,但樓梯小寬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shù)多的一層人數(shù)計算,但疏散門的小寬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40m。
廠房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指標 表3.5.4
廠房層數(shù) |
一、二層 |
三層 |
≥四層 |
寬度指標(m/百人) |
0.60 |
0.80 |
1.00 |
注:①當使用人數(shù)少于50人時,樓梯、走道和門的小寬度,可適當減少;但門的小寬度,不應小于0.8m。
②本條和本規(guī)范有關條文中規(guī)定的寬度均指凈寬度。
第3.5.5條 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32m的且每層人數(shù)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宜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要求應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5.6條 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qū)內(nèi)應設一臺消防電梯(可與客、貨梯兼用),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不應小于6.00m2,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面積不應小于10.00m2;
二、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墻,在底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jīng)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50h的墻隔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防火門;
四、消防電梯間前室,應采用乙防火門或防火卷簾;
五、消防電梯,應設電話和消防隊專用的操縱按鈕;
六、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
注:①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塔架,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shù)不超過2人時,可不設消防電梯。
?、诙?、戊類廠房,當局部建筑高度超過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50m2時,可不設消防電梯。
第四章 倉庫
節(jié)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4.1.1條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4.1.1分為五類。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4.1.1
儲存物品 類 別 |
火災危險性的特征 |
甲 |
1.閃點<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chǎn)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疏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
乙 |
1.閃點≥28℃至<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助燃氣體
6.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丙 |
1.閃點≥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
丁 |
難燃燒物品 |
戊 |
非燃燒物品 |
注:①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四。
?、陔y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裝重量超過物品本身重量1/4時,其火災危險性應為丙類。
節(jié) 庫房的耐火等、層數(shù)、占地面積和安全疏散
第4.2.1條 庫房的耐火等、層數(shù)和建筑面積應符合表4.2.1要求。
庫房的耐火等、層數(shù)和建筑面積 表4.2.1
儲存物品類別 |
耐 火 等 |
多 允 許 層 數(shù) |
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
單層庫房 |
多層庫房 |
高層庫房 |
庫房 地下 室半 地下 室 |
|||||||
每座 庫房 |
防火 墻間 |
每座 庫房 |
防火 墻間 |
每座 庫房 |
防火 墻間 |
|
||||
甲 |
3、4項 1、2、 5、6項 |
一 一、二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 |
— — |
乙 |
1、3、 4項 |
一、二 三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 6項 |
一、二 三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
丙 |
1項 |
一、二 三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2項 |
一、二 三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 |
|
丁 |
一、二 三 四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
戊 |
一、二 三 四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
1500 — — |
1000 — — |
注:①高層庫房、高架倉庫和筒倉的耐火等不應低于二;二耐火等的筒倉可采用鋼板倉。儲存特殊貴重物品的庫房,其耐火等宜為一。
②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配煤庫房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內(nèi)的中轉倉庫,其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不應低于二。
?、垩b有自動滅火設備的庫房,其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規(guī)定增加1.00倍。
?、苁蛶靸?nèi)桶裝油品庫房面積可按現(xiàn)行的標準《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
?、菝壕瘞旆阑鸱謪^(qū)大允許建筑面積可為12000m2,但耐火等不應低于二。
⑥本條和本規(guī)范有關條文中規(guī)定的“占地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第4.2.2條 一、二耐火等的冷庫,每座庫房的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隔面積,可按《冷庫設計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2.3條 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墻間內(nèi),如儲存數(shù)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時,其庫房或隔間的低耐火等、多允許層數(shù)和大允許占地面積,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大的物品確定。
第4.2.4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庫房不宜超過三層。
第4.2.5條 甲、乙、丙類液體庫房,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的物品庫房,應設有防止水浸漬損失的設施。
第4.2.6條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面積。糧食筒倉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guī)范第3.4.2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2.7條 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shù)目不宜少于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m2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m2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
高層庫房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第4.2.8條 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數(shù)目不應少于兩個,面積不超過100m2時可設一個。
第4.2.9條 除一、二耐火等的戊類多層庫房外,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宜設在庫房外。當必須設在庫房內(nèi)時,應設在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內(nèi),井筒壁上的門,應采用乙防火門。
第4.2.10條 庫房、筒倉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60cm,傾斜度不應大于600角。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0.8m。
第4.2.11條 高度超過32m的高層庫房應設有符合本規(guī)范第3.5.6條要求的消防電梯。
注:設在庫房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nèi)的消防電梯,可不設前室。
第4.2.12條 甲、乙類庫房內(nèi)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
設在丙、丁類庫房內(nèi)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的樓板分隔開,其出口應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第三節(jié) 庫房的防火間距
第4.3.1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的規(guī)定。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 表4.3.1
防火間距(m) |
耐火等 |
|||
一、二 |
三 |
四 |
||
耐火等 |
一、二 |
10 |
12 |
14 |
三 |
12 |
14 |
16 |
|
四 |
14 |
16 |
18 |
注:①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本規(guī)范第4.2.1座庫房的面積規(guī)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②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00m。
?、蹎螌?、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00m。
第4.3.2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guī)范第4.3.1條規(guī)定執(zhí)行;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guī)范第4.3.4條規(guī)定執(zhí)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第4.3.1條的規(guī)定增加2m。
乙類物品庫房(乙類6項物品除外)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與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4.3.3條 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燃燒體的庫房,當耐火限達不到本規(guī)范表2.0.1的二耐火等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耐火等建筑確定。
第4.3.4條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4條的規(guī)定。
甲類物品庫房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表4.3.4
儲存物品類別
防火間距
儲量(t)
建筑物名稱 |
甲 類 |
|||||
3、4項 |
1、2、5、6項 |
|||||
≤5 |
>5 |
≤10 |
>10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 |
30 |
40 |
25 |
30 |
||
其他建筑 |
耐火等 |
一、二 三 四 |
15 20 25 |
20 25 30 |
12 15 20 |
15 20 25 |
注:①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5t時,可減少12m。
?、诩最悗旆颗c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第4.3.5條 庫區(qū)的圍墻與庫區(qū)內(nèi)建筑的距離不宜小于5m,并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第四節(jié)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4.4.1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如采取安全防護設施,也可布置在地勢較高地帶。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布置。
第4.4.2條 甲、乙、丙類液體的儲罐區(qū)和乙、丙類液體的桶罐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2的規(guī)定。
儲罐、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表4.4.2
防火間距 耐火等
一個 (m)罐區(qū)或堆場的總儲量名稱 (m3) |
一、二 |
三 |
四 |
|
甲、乙類液體 |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
12 15 20 25 |
15 20 25 30 |
20 25 30 40 |
丙類液體 |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
12 15 20 25 |
15 20 25 30 |
20 25 30 40 |
注:①防火間距應從建筑物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建筑物的距離不小于10m。
?、诩?、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qū)、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甲類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25%。但甲、乙類液體儲罐區(qū)、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建筑的規(guī)定增加25%。
?、鄹№攦藁蜷W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5%。
?、芤粋€單位如有幾個儲罐區(qū)時,儲罐區(q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儲罐與四建筑的較大值。
?、菔蛶斓膬夼c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4.3條 計算一個儲罐區(qū)的總儲量時,1m3的甲、乙類液體按5m3的丙類液體折算。
第4.4.4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4的規(guī)定。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 表4.4.4
液體類別 |
間 儲罐形式
距
單罐容量(m3) |
固定頂罐 |
浮頂儲罐 |
臥式儲罐 |
||
地上式 |
半地下式 |
地下式 |
||||
甲、乙類 |
≤1000 |
0.75D |
0.5D |
0.4D |
0.4D |
不小于 0.8m |
>1000 |
0.6D |
|||||
丙類 |
不論容量大小 |
0.4D |
不限 |
不限 |
— |
注:①D為相鄰立式儲罐中較大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采用本表規(guī)定的較大值。
?、蹆膳排P罐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茉O有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儲罐的間距確定。
?、輪喂奕萘坎怀^1000m3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采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于06D。
?、尥瑫r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nèi)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于0.4D。
?、唛W點超過120℃的液體,且儲罐容量大于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5m;小于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2m。
第4.4.5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儲量不超過表4.4.5的規(guī)定時,可成組布置;
儲罐名稱 |
單罐大儲量(m3) |
一組大儲量(m3) |
甲、乙類液體 |
200 |
1000 |
丙類液體 |
500 |
3000 |
二、組內(nèi)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行。甲、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間距,立式儲罐不應小于2m,丙類液體的儲罐之間的間距不限。臥式儲罐不應小于0.8m。
三、儲罐組之間的距離,應按儲罐組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相同的標準單罐確定,按本規(guī)范第4.4.4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注:石油庫內(nèi)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4.6條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半地下儲罐或儲罐組,應設置非燃燒材料的防火堤,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內(nèi)儲罐的布置不宜超過兩行,但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m3且閃點超過120℃的液體儲罐,可不超過四行;
二、防火堤內(nèi)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大罐的容量,但浮頂罐可不小于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內(nèi)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的一半。臥式儲罐至防火堤內(nèi)基腳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為1~1.6m,其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
五、沸溢性液體地上、半地下儲罐,每個儲罐應設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處應設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裝置。
第4.4.7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儲罐、堆場,如有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可不設防火堤:
一、閃點超過120℃的液體儲罐、儲罐區(qū);
二、桶裝的乙、丙類液體堆場;
三、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
第4.4.8條 地上、半地下儲罐的每個防火堤分隔范圍內(nèi),宜布置同類火災危險性的儲罐。沸溢性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或地下儲罐與地上、半地下儲罐,不應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圍內(nèi)。
第4.4.9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9的規(guī)定。
液體儲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 表4.4.9
防火間距 項別
(m)
儲罐名稱 |
泵房 |
鐵路裝卸鶴管 |
汽車裝卸鶴管 |
|
甲、乙類液體 |
拱頂罐 |
15 |
20 |
15 |
浮頂罐 |
15 |
15 |
15 |
|
丙類液體 |
10 |
12 |
10 |
注:①總儲量不超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和總儲量不超過5000m3的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5%,石油庫區(qū)內(nèi)油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
?、诒梅俊⒀b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m。
?、蹚S內(nèi)鐵路線與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對于甲、乙類液體不應小于20m,對于丙類液體不應小于10m。
④泵房與鶴管的距離不應小于8m。
第4.4.10條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10的規(guī)定。
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表4.4.10
防火間距 建筑物的
(m) 耐火等
名稱 |
一、二 |
三 |
四 |
甲、乙類液體裝卸鶴管 |
14 |
16 |
18 |
丙類液體裝卸管 |
10 |
12 |
14 |
第4.4.11條 零位罐與所屬鐵路作業(yè)線的距離不應小于6m。
第五節(jié)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
第4.5.1條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qū)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的規(guī)定。
第4.5.2條 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qū)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濕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
二、干式或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球形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三、臥式球形儲罐與濕式儲罐或干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
四、一組臥式或球形儲罐的總容積不應超過30000m3。組與組的防火間距、臥式儲罐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且不應小于10m。
第4.5.3條 液氫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第4.6.2條相應儲量的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減少25%。
防火間距 總容積(m) (m3)名稱
|
≤1000 |
1001~10000 |
10001~50000 |
>50000 |
||
明火或散發(fā)火花的地點,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易燃材料堆場、甲類物品庫房 |
25 |
30 |
35 |
40 |
||
其它 建筑 |
耐火 等 |
一、二 三 四 |
12 15 20 |
15 20 25 |
20 25 30 |
25 30 35 |
注:①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guī)定執(zhí)行。總容積按其水容量(m3)
和工作壓力(壓力,1kgf/cm2=9.8×104Pa)的乘積計算。
②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5%。
?、廴莘e不超過20m3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第4.5.4條 濕式氧氣罐或罐區(qū)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4的規(guī)定。
第4.5.5條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氧化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第4.5.6條 液氧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按本規(guī)范第4.5.4條相應儲量的氧氣儲罐的防火間距執(zhí)行。液氧儲罐與其泵房的間距不宜小于3m。
設在一、二耐火等庫房內(nèi),且容積不超過3m3的液氧儲罐,與所屬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注:1m3液氧折合800m3標準狀態(tài)氣氧計算。
濕式氧氣儲罐或罐區(qū)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表4.5.4
防火間距 總容積(m) (m3)名稱
|
≤1000 |
|
1001~50000 |
>50000 |
||
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易燃材料堆場,甲類物品庫房 |
25 |
|
30 |
40 |
||
其它 建筑 |
耐火 等 |
一、二 三 四 |
10 12 14 |
|
12 14 16 |
14 16 18 |
注:①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guī)定
執(zhí)行,其容積按水容量(m3)
和工作壓力(壓力,1kgf/cm2=9.8×104Pa)的乘積計算。
?、谘鯕鈨夼c其制氧廠房的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
?、廴莘e不超過50m3的氧氣儲罐與所屬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第4.5.7條 液氧儲罐周圍5m范圍內(nèi)不應有可燃物的設置瀝青距面。
第六節(jié)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4.6.1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宜布置在本單位或本地區(qū)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選擇通風良好的地點單獨設置。儲罐區(qū)宜設置高度為1m的非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第4.6.2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區(qū)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6.2的規(guī)定。
第4.6.3條 位于居民區(qū)內(nèi)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其儲罐與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現(xiàn)行的《城市煤氣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區(qū)與建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表05.4.6.2
總容積(m3)防火間距 單罐容積(m) (m3)名稱 |
≤10 |
11~30 |
31~200 |
201~1000 |
1001~2500 |
2501~5000 |
||
|
≤10 |
≤50 |
≤100 |
≤400 |
≤1000 |
|||
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 |
35 |
40 |
50 |
60 |
70 |
80 |
||
民用建筑,甲、乙類液體儲罐,甲類物品庫房,易 |
30 |
35 |
45 |
55 |
65 |
75 |
||
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 |
25 |
30 |
35 |
45 |
55 |
65 |
||
助燃氣體儲罐,或燃材料堆場 |
20 |
25 |
30 |
40 |
50 |
60 |
||
其 |
耐 |
一、二
三
四 |
12 15 20 |
18 20 25 |
20 25 30 |
25 30 40 |
30 40 50 |
40 50 60 |
注:①容積超過1000m3,的液化石油氣單罐或總儲量超過5000m3的罐區(qū),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0m,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25%。
?、诜阑痖g距應按本表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
上述儲罐的單罐容積超過10m3或總容積超過30m3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均應按本規(guī)范第4.6.2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6.4條 總容積不超過10m3的工業(yè)企業(yè)內(nèi)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儲罐,如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物內(nèi)時,其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按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執(zhí)行。
當上述儲罐設置在露天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guī)范第4.6.2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6.5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數(shù)個儲罐的總容積超過3000m3時,應分組布置。組內(nèi)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m。
注:總容積不超過3000m3,且單罐容積不超過100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組,可采用雙排布置。
第4.6.6條 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在氣瓶庫,其四周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化石油氣氣瓶庫的總儲量不超過10m3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理室除外),不應小于10m;超過10m3時,不應小于15m。
二、液化石油氣氣瓶庫與主要道路的間距不應小于10m,與次要道路不應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應小于25m。
第4.6.7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第七節(jié)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4.7.1條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場宜設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單位或本地區(qū)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4.7.2條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7.2的規(guī)定。
露天、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表4.7.2
防火間距 耐火等(m) 一個堆名稱 場的總儲量 |
一、二 |
三 |
四 |
||
糧食(t) |
筒倉、土圓倉 |
500~10000 10001~20000 20001~40000 |
10 15 20 |
15 20 25 |
20 25 30 |
糧食(t) |
席茓囤 |
10~5000 5001~20000 |
15 20 |
20 25 |
25 30 |
棉、麻、毛、化纖、百貨(t) |
10~500 501~1000 1001~5000 |
10 15 20 |
15 20 25 |
20 25 30 |
|
稻草、麥秸、蘆葦?shù)纫兹紵牧?/span>(t) |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
15 20 25 |
20 25 30 |
25 30 40 |
|
木材等可燃材料(m3) |
50~1000 1001~10000 10001~25000 |
10 15 20 |
15 20 25 |
20 25 30 |
|
煤和焦炭 (t) |
100~5000 >5000 |
6 8 |
8 10 |
10 12 |
注:①一個堆場的總儲量如超過本表的規(guī)定,宜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較大堆場與四建筑的間距。
?、诓煌再|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建筑間距的較大值。
?、垡兹疾牧下短?、半露天堆場與甲類生產(chǎn)廠房、甲類物品庫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
?、芤兹疾牧下短?、半露天堆場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建筑的規(guī)定增加25%。
⑤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和本規(guī)范表05.4.4.2中相應儲量堆場與四建筑間距的較大值。
?、藜Z食總儲量為20001~40000t一欄,僅適用于筒倉;木材等可燃材料總儲量為10001~25000m3一欄,僅適用于圓木堆場。
第八節(jié) 倉庫、儲罐區(qū)、堆場的布置及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
第4.8.1條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站址應根據(jù)儲量大小,宜設置在遠離居住區(qū)、村鎮(zhèn)、工業(yè)企業(yè)和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區(qū)。
第4.8.2條 甲、乙類物品專用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易燃材料堆場等,宜設置在市區(qū)邊緣的安全地帶。城市煤氣儲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戶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4.8.3條 庫房、儲罐、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8.3的規(guī)定。
庫房、儲罐、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 表4.8.3
防火間距(m) |
鐵路、道路 |
|||||
廠外鐵路 線線 |
廠內(nèi)鐵路 線線 |
廠外道路 路 邊 |
廠內(nèi)道路路邊 |
|||
主要 |
次要 |
|||||
名 稱 |
液化石油氣儲罐 |
45 |
35 |
25 |
15 |
10 |
甲類物品庫房 |
40 |
30 |
20 |
10 |
5 |
|
甲、乙類液體儲罐 |
35 |
25 |
20 |
15 |
10 |
|
丙類液體儲罐易燃材料堆場 |
30 |
20 |
15 |
10 |
5 |
|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 |
25 |
20 |
15 |
10 |
5 |
注:①廠內(nèi)鐵路裝卸線與設有裝卸站臺的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可不受本表規(guī)定的限制。
?、谖戳腥氡颈淼亩褕?、儲罐、庫房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jù)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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