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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前言根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lt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gt的通知》(建標[2009]88號)的要求,規(guī)程編制組經(jīng)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jīng)驗、參考有關標準和國外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guī)程。本規(guī)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建筑聲學設計噪聲控制擴聲系統(tǒng)設計聲學測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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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9]88號)的要求,規(guī)程編制組經(jīng)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jīng)驗、參考有關標準和國外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建筑聲學設計;噪聲控制;擴聲系統(tǒng)設計;聲學測量等。

  本規(guī)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增加了對體育場進行聲學設計、聲學測量的內容。

  2.對于體育館,適當調整了建筑聲學、噪聲控制、擴聲系統(tǒng)的設計指標與要求,對聲學測量的儀器與方法也作了適當調整。

  3.以附錄的形式,增加了有關擴聲系統(tǒng)語言傳輸指數(shù)方面和游泳池水下廣播系統(tǒng)擴聲特性指標及其測量方法的內容。

  本規(guī)程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環(huán)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

  本規(guī)程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本規(guī)程參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廣電廣播電影電視設計研究院 東南大學 博世集團

  本規(guī)程主要起草人員:林杰 崢 陳建華 傅秀章 徐春 陳金京 駱學聰 柳孝圖 閆國軍 石敏 莫皎平 石紅蓉

  本規(guī)程主要審查人員:程明昆 福津 曹孝振 周兆駒 崔廣中 茹履京 馬軍 周茜 莫喜平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體育場館的觀眾席、比賽場地及有關房間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聽聞環(huán)境,測量體育場館的聲學特性,檢驗體育場館聲學工程的質量,制定本規(guī)程。

  1.0.2 本規(guī)程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體育場館的聲學設計和聲學測量,也適用于既有體育場館的聲學測量。

  1.0.3 體育場館的聲學設計應從建筑方案設計階段開始。體育場館的建筑聲學設計、擴聲系統(tǒng)設計和噪聲控制設計應協(xié)調同步進行。

  1.0.4 對設有可開合活動頂蓋的體育場,應按對體育館的聲學設計原則進行建筑聲學設計、噪聲控制設計。

  1.0.5 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和聲學測量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建筑聲學設計

2.1 一般規(guī)定

  2.1.1 體育場館的建筑聲學條件應保證使用擴聲系統(tǒng)時的語言清晰。未設置固定安裝的擴聲系統(tǒng)的訓練館,其建筑聲學條件應保證訓練項目對聲環(huán)境的要求。

  2.1.2 體育館比賽大廳內觀眾席和比賽場地以及體育場的觀眾席不宜出現(xiàn)回聲、顫動回聲和聲聚焦等聲學缺陷。

  2.1.3 當選擇體育場館建筑聲學處理方案時,應結合建筑形式、結構形式、觀眾席和比賽場地的配置及揚聲器的布置等因素確定。

  2.1.4 當選擇聲學材料和構造時,聲學材料和構造應符合對材料的聲學性能、強度、防火、裝修、衛(wèi)生、環(huán)保、防潮、造價等方面的要求。

  2.1.5 體育場館的吸聲處理宜結合房間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遮光的要求進行綜合設計。

  2.1.6 在處理比賽大廳內吸聲、反射聲和避免聲學缺陷等問題時,除應將擴聲揚聲器作為主要聲源外,還宜將進行體育活動時產生的自然聲源作為聲源。

2.2 混響時間

  2.2.1 綜合體育館比賽大廳滿場混響時間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頻率為500Hz~1000Hz時,不同容積比賽大廳的滿場混響時間宜滿足表2.2.1-1的要求。

  2 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于500Hz~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宜符合表2.2.1-2的規(guī)定。

  表2.2.1-1 不同容積比賽大廳500Hz~1000Hz滿場混響時間


容枳n?)

<40000

40000—80000

80000^-160000

>160000

混響時間S

1.3 ?1.4

1.4-1.fi

1.6 ?1.8

1. 9?2?1

  注:當比賽大廳容積大于表中列出的大容積的1倍以上時,混響時間可比2.1s適當延長。

  表2.2.1-2 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于500Hz~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

頻率Hz)

125

250

2000

4000

比值

1.0 ?1.3

 

0.9—1.0

0.8—1.0

  2.2.2 游泳館比賽廳500Hz~1000Hz滿場混響時間宜滿足表2.2.2的要求;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于500Hz~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宜符合本規(guī)程表2.2.1-2的規(guī)定。

  表2.2.2 游泳館比賽廳500Hz~1000Hz滿場混響時間


每座容積m座)

<25

>25

混響時冋V)

<2.0

<2.5


  2.2.3 有花樣滑冰表演功能的溜冰館,其比賽廳的混響時間可按容積大于160 000m3的綜合體育館比賽大廳的混響時間設計。冰球館、速滑館、網(wǎng)球館、田徑館等專項體育館比賽廳的混響時間可按本規(guī)程中游泳館比賽廳混響時間的規(guī)定設計。

  2.2.4 體育場館內對聲學環(huán)境有較高要求的輔助房間的混響時間宜符合表2.2.4的規(guī)定。

  表2.2.4 體育場館內輔助房間500Hz~1000Hz混響時間


房間名稱

混響時間8

評論員室、播音室、擴聲控制室

0.4?0, 6

貴賓休息室和包廂

0.8 ?1.0


  2.2.5 混響時間可按公式(2.2.5)分別對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個頻率進行計算,計算值取到小數(shù)點后一位。

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式中:T60——混響時間(s);

  V——房間容積(m3);

  S——室內總表面積(㎡);

  a——室內平均吸聲系數(shù);

  m——空氣中聲衰減系數(shù)(m-1)。

  2.2.6 室內平均吸聲系數(shù)應按公式(2.2.6)計算:

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式中:Si——室內各部分的表面積(㎡);

  ai——與表面Si對應的吸聲系數(shù);

  Nj——人或物體的數(shù)量;

  Aj——與Nj對應的吸聲量(㎡)。

        2.3 吸聲與反射處理

  2.3.1 體育館比賽大廳的上空應設置吸聲材料或吸聲構造。

  2.3.2 當體育館比賽大廳屋面有采光頂時,應結合遮光構造對采光部位進行吸聲處理。

  2.3.3 體育館比賽大廳四周的玻璃窗宜設置吸聲窗簾。

  2.3.4 體育館比賽大廳的山墻或其他大面積墻面應做吸聲處理。

  2.3.5 體育館比賽場地周圍的矮墻、看臺欄板宜設置吸聲構造,或控制傾斜角度和造型。

  2.3.6 體育館內與比賽大廳連通為一體的休息大廳內應結合裝修進行吸聲處理。

  2.3.7 游泳館中使用的聲學材料應采取防潮、防酸堿霧的措施。

  2.3.8 網(wǎng)球館內應在有可能對網(wǎng)球撞擊地面的聲音產生回聲的部位進行吸聲處理。

  2.3.9 對挑棚較深的體育場,宜在挑棚內進行吸聲處理。

  2.3.10 體育場館的主席臺、裁判席周圍壁面應做吸聲處理。

  2.3.11 在沒有觀眾席的體育館、訓練館和游泳館內宜在墻面和頂棚進行吸聲處理。

  2.3.12 體育場館的評論員室、播音室、擴聲控制室、貴賓休息室和包廂等輔助房間內應結合裝修進行吸聲處理。


3 噪聲控制

3.1 一般規(guī)定

  3.1.1 體育館比賽大廳和體育場館有關用房的噪聲控制設計應從總體設計、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的隔聲、吸聲、消聲、隔振等方面采取措施,應選用低噪聲輻射的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系統(tǒng)。

  3.1.2 體育場館噪聲對環(huán)境的影響應符合現(xiàn)行標準《聲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規(guī)定。

3.2 室內背景噪聲限值

  3.2.1 體育館比賽大廳和體育場館有關用房的背景噪聲不應超過相應的室內背景噪聲限值。

  3.2.2 當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館的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評論員室和播音室無人占用時,在通風、空調、照明設備等正常運轉條件下,室內背景噪聲限值宜符合表3.2.2的規(guī)定。

  表3.2.2 體育館比賽大廳等房間的室內背景噪聲限值


房間名稱

室內背景噪聲限值

體育信比鹿大廳

NR-40

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

NR-35

評論員室、播音室

NR-30


3.3 噪聲控制和其他聲學要求

  3.3.1 體育館比賽大廳四周外圍護結構的計權隔聲量應根據(jù)環(huán)境噪聲情況及區(qū)域聲環(huán)境要求確定。體育館比賽大廳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絕外界噪聲干擾。休息廊內宜作吸聲降噪處理。對室內噪聲有嚴格要求的體育館比賽大廳,可對屋頂產生的雨致噪聲、風致噪聲等采取隔離措施。

  3.3.2 貴賓休息室圍護結構的計權隔聲量應根據(jù)其環(huán)境噪聲情況確定。

  3.3.3 評論員室之間的隔墻、播音室的隔墻的隔聲性能應保證房間外空間正常工作時房間內的背景噪聲符合本規(guī)程表3.2.2的規(guī)定。

  3.3.4 通往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評論員室、播音室等房間的送風、回風管道均應采取消聲和減振措施。風口處不宜有引起再生噪聲的阻擋物。

  3.3.5 空調機房、鍋爐房等各種設備用房應遠離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等有安靜要求的用房。當其與主體建筑相連時,應采取有效的降噪、隔振措施。

  .

4 擴聲系統(tǒng)設計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在體育場館中應設置固定安裝的擴聲系統(tǒng)。固定安裝的擴聲系統(tǒng)應滿足體育比賽活動時觀眾席、比賽場地等服務區(qū)域的語言擴聲需求。

  4.1.2 擴聲系統(tǒng)應保證在觀眾席、比賽場地及其他系統(tǒng)服務區(qū)域內達到相應的聲壓,聲音應清晰、聲場應均勻。同時,在其服務區(qū)域所產生的大聲音不應造成人員聽力的損傷。

  4.1.3 當體育場館進行非體育比賽活動時,宜根據(jù)需要配置臨時擴聲系統(tǒng),結合固定安裝的擴聲系統(tǒng)使用。

  4.1.4 根據(jù)使用要求,固定安裝的擴聲系統(tǒng)應包括下列獨立或同時使用的主擴聲系統(tǒng)和輔助系統(tǒng):

  1 觀眾席、比賽場地的主擴聲系統(tǒng);

  2 檢錄、呼叫廣播系統(tǒng);

  3 新聞發(fā)布廳擴聲系統(tǒng);

  4 內部通話系統(tǒng);

  5 游泳池水下廣播系統(tǒng)。

  4.1.5 主要觀眾席和比賽場地周邊應設置擴聲系統(tǒng)綜合輸入、輸出接口插座,擴聲控制室與各控制機房之間應有管道或線槽路徑供安裝信號聯(lián)絡線。

  4.1.6 擴聲系統(tǒng)對服務區(qū)以外有人區(qū)域不應造成環(huán)境噪聲污染。

4.2 擴聲特性指標

  4.2.1 體育館比賽大廳主擴聲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指標可分為三。觀眾席擴聲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指標應按表4.2.1的規(guī)定選用;比賽場地擴聲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指標可與觀眾席同或降低一。

  表4.2.1 體育館主擴聲系統(tǒng)擴聲特性指標


鼓大聲壓級

傳輸頻率特性

傳聲増益

徳態(tài)聲場不均勻度

系統(tǒng)噪聲

_級

額定通帶 內,不小 105dB

125Hz ?4000Hz 的平均聲壓為OdB. 在此頻帶內允許 —4dB?+4dB的變化 1/3倍頻程測畑); 100Hz5000Hz 頻帶允許-6dB~ + 4dB的變化;在 8OHz. 6300Hz 頻帯 允許一 8dB?+ 4dB 的變化I63Hz 8000Hz頻帶允許 10dB?+ 4dB的變 化(圖 4.2.1-1)

125Hz~ 4000Hz 平均不小 -10dB

頻率為 lOOOHzs 4000Hz 1/3 頻程帶 寬)時,大部分 區(qū)域不均勻度不 大于8dB

擴聲系統(tǒng) 不產生明顯 可察覺的噪 聲干擾

額定通帯 內,不小 lOOdB

125Hz ?4000Hz 的平均聲壓為OdB, 在此頻戰(zhàn)內允許 —6dB?+ 4dB的變 H/3倍頻程測救); 100Hz, 5000Hz 帯允許一 8dB?+4dB 的變化180Hz, 6300Hz頻帶允許 -10dB- + 4dB 的變 化;在 63Hz. 8000Hz 頻帶允許一 I2dfi? +4dB的變化(圖 4, 2. h2)

125Hz ? 4000Hz 平均不小 _12dB

頗率為 1000Hz, 4000Hz 1/3倍頻程帯 寛)時,大部分 區(qū)域不均勾度不 大于10dB

擴聲系統(tǒng) 不產生明顯 可察覺的噪 聲干擾

額定通帶 內,不小 95dB

250Hz~4000Hz 的平均聲壓為OdB, 在此頻帶內允許 -8dB~+4dB的變化 1/3偌頻程測童);在 200Hz.5000HzM 帯允 許一 10dB~ + 4dB 變化;在 160Hz, 6300W? 頻帶允許-12HB ~ +4dB的變化1 125Hz, 8000Hz 頻帶 允許14dB4dB 的變化(圖4.2.1-3)

250Hz ? 4000Hz 平均不小 12dB

頻率為 1000H2 1/3 頻程帯寬)時, 大部分區(qū)域不均 勻度不大于WdB

擴聲系統(tǒng) 不產生明撾 可察覽的噪 聲干擾


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圖4.2.1-1 體育館一傳輸頻率特性范圍

2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圖4.2.1-2 體育館二傳輸頻率特性范圍

3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圖4.2.1-3 體育館三傳輸頻率特性范圍

  4.2.2 體育場主擴聲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指標可分為三。觀眾席擴聲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指標應按表4.2.2的規(guī)定選用,比賽場地擴聲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指標可與觀眾席同或降低一。

  表4.2.2 體育場主擴聲系統(tǒng)擴聲特性指標


等級

皺大有壓

傳輸頻率特性

傳聲増益

穩(wěn)態(tài)聲場不均勻度

系統(tǒng)噪聲

額定通帶 ?不小 105dB

125Hz?4000 的平均聲壓為OdB. 在此頻帶內允許 6dB?+ 4dB的變 1/3倍頻程測做); 100Hz、5000Hg 帶允許一 8dB~+4dB 的變化180Hz, 6300Hz頻帶允許 —10dB?+ 4dB的變 化;在 63Hz. 8000Hz 頗帶允許12dB? +4dB的變化(圖 4.2. 2-1)

125Hz ?

4000 Hz 平均不小 10dB

頻率為 1000 Hz、4000H Jt /3倍頻程帶寬) 時,大部分區(qū)域 不均勻度不大于 8dB

擴聲系 統(tǒng)不產生 明顯可察 覺的噪聲 干擾


大聲壓皴

傳輸頻率特性

傳聲増益

拖態(tài)聲場不均勻度

系統(tǒng)嚥聲

二級

額定通帶 .不小 98dB

125~4000 的平均聲壓為OdB, 在此頻帶內允許 8dB?+ 4dB的変化 1/3倍頻程測量),在 100HX.5000H?頻帶允 lldB?4dB 垂化;在 80Hz,6300Hz 頻帶允許一 14dB~ +4dB的変化;在 63Hz,8000Hz 頻帶允 許一 17dB?+ 4dB 血化(圖4.2.2-2)

125Hz~ 4000H? 平均不小 -12dB

頻率為 1000Hz, 4000Hz 1/3倍頻程帶寬) 時,大部分區(qū)域 不均勻度不大于 10dB

擴聲系 統(tǒng)不產生 明顯可察 覺的噪聲 干擾

三級

額定通帶 內,不小 90dB

250Hz ?4000Hz 的平均聲壓級為OdB. 在此頻帶內允許 10dB? 4dB的變 1/3借頻程測吊), 200Hz, 5000Hz 帶允許13dB?+4dB 的變化;在160H2, 6300Hz頻帶允許 16dB~ + 4dB 的瘻 化;在 125Hz. 8000Hz 頻帶允許一 19dB?  4dB的變化(囹 4.2.2-3)

250Hz ? 4000Hz 平均不小 14dB

頻率為 1000Hz 1/3 倍頻 程帶寬)時,大部 分區(qū)域不均勾度 不大于12dB

擴聲系 統(tǒng)不產生 M可察 覺的噪聲 干擾



4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圖4.2.2-1 體育場一傳輸頻率特性范圍

5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圖4.2.2-2 體育場二傳輸頻率特性范圍

6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圖4.2.2-3 體育場三傳輸頻率特性范圍

  4.2.3 檢錄、呼叫廣播系統(tǒng)所服務的區(qū)域,其擴聲特性指標宜按表4.2.3的規(guī)定選取。

  表4.2.3 檢錄、呼叫廣播系統(tǒng)擴聲特性指標


大聲壓

傳輸頻率特性

穩(wěn)窓聲場不均勻度

系統(tǒng)噪聲

額定通 帶內,不 小于85dH

250Hz?4UO0HZ的平均聲壓 OdB,在此頻帶內允許10dB? +4dB的變化1/3倍頻程測威);在 200Hz, 5000Hz 頻帯允許J3dB? + 4dB 的變化;在 160Hz6300Hz 頻帶允許T6dB?+ 4dB的變化; 125Hz、8000Hz 頻帶允許19dB? +4dB的變化(圖4.2.3)

小于成等于10JB

系統(tǒng)不 產生明顯 可察覺的 嚥聲干擾

7體育場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guī)程JGJ/T 131-2012 備案號J 42-2012


  圖4.2.3 檢錄、呼叫廣播系統(tǒng)傳輸頻率特性范圍

  4.2.4 體育場館主擴聲系統(tǒng)和檢錄、呼叫廣播系統(tǒng)的擴聲系統(tǒng)語言傳輸指數(shù)(STIPA)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A的規(guī)定。

  4.2.5 新聞發(fā)布廳擴聲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指標,宜符合現(xiàn)行標準《廳堂擴聲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371中關于會議類擴聲系統(tǒng)的相關規(guī)定。

  4.2.6 游泳池水下廣播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指標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B的規(guī)定。

4.3 主擴聲系統(tǒng)

  4.3.1 傳聲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按使用范圍配置相應數(shù)量的傳聲器;

  2 應選擇有利于抑制聲反饋、低阻抗和平衡輸出類型的傳聲器;

  3 在主席臺、裁判席應設傳聲器插座;比賽場地四周宜設傳聲器插座。

  4.3.2 觀眾席揚聲器系統(tǒng)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選用靈敏度高、指向性合適、大聲壓高、頻帶范圍寬的揚聲器系統(tǒng);

  2 揚聲器系統(tǒng)宜根據(jù)不同場館的具體情況,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吊裝;

  3 在體育場館觀眾席上感覺到的由擴聲揚聲器系統(tǒng)產生的聲像宜位于前方;

  4 對露天非全封閉體育場,揚聲器系統(tǒng)應為全天候型:具有防風、防熱、防水、防鹽霧(沿海地區(qū))等性能;在游泳館使用的揚聲器系統(tǒng)應具有防水、防酸堿霧等性能;

  5 當采用功率放大器與揚聲器為一體的有源揚聲器系統(tǒng)時,有源揚聲器系統(tǒng)的安裝位置應滿足安全要求。

  4.3.3 比賽場地揚聲器系統(tǒng)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比賽場地應設置可獨立控制的揚聲器系統(tǒng);

  2 比賽場地揚聲器系統(tǒng)的軸線指向應避免場地作為反射面將主要聲能反射到觀眾席上。

  4.3.4 主擴聲揚聲器系統(tǒng)與可能設置主擴聲傳聲器處之間的距離宜大于主擴聲揚聲器系統(tǒng)的臨界距離;揚聲器系統(tǒng)主軸應避免指向主擴聲傳聲器。

  注:臨界距離系指聲場中直達聲能密度與混響聲能密度相等的點到聲源的距離。

  4.3.5 主擴聲揚聲器系統(tǒng)的特性及配置應使其直達聲均勻覆蓋其服務區(qū)。主擴聲揚聲器系統(tǒng)的設置,應避免在體育館觀眾席、比賽場地出現(xiàn)回聲;應避免在體育場觀眾席出現(xiàn)強回聲。

  4.3.6 揚聲器系統(tǒng)的安裝條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必須有安全可靠的保障措施,當涉及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應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校驗、確認;

  2 不應引致其他噪聲;

  3 當揚聲器系統(tǒng)采用暗裝時,安裝開口應大至不遮擋揚聲器系統(tǒng)向其服務區(qū)輻射直達聲;選擇安裝開口所用裝飾面材料時,應主要根據(jù)裝飾面材料的透聲性能確定;當裝飾面材料為開孔類型的材料時,開孔率不應小于50%;蒙面裝飾用格柵的尺寸不宜大于20mm,并應小于揚聲器單元聲輻射口徑的1/10;

  4 揚聲器系統(tǒng)安裝位置后方的反射面應做聲學處理。

4.4 輔助系統(tǒng)

  4.4.1 檢錄、呼叫廣播系統(tǒng)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運動員檢錄處宜設置小型流動擴聲系統(tǒng);

  2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醫(yī)務等人員休息、練習、工作場所應設呼叫廣播系統(tǒng);

  3 在體育場館的入口處、包廂、觀眾休息區(qū)等處應設置呼叫廣播系統(tǒng)。

  4.4.2 新聞發(fā)布廳擴聲系統(tǒng)的設置,宜符合現(xiàn)行標準《廳堂擴聲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371中關于會議類擴聲系統(tǒng)的相關規(guī)定。

  4.4.3 大型體育場館內宜設置裁判、運動員和工作人員之間的內部通話系統(tǒng)。

  4.4.4 當設置內部通話系統(tǒng)時,在擴聲控制室、燈光控制室、檢錄處、裁判員席、公共廣播機房、顯示屏控制機房和消防安全值班室等主要技術及體育工作用房應設置內部通話臺分站;在現(xiàn)場調音位、功放機房、記者席、評論員席及場內廣播室等主要工作點宜設置內部通話插座面板。

  4.4.5 游泳池水下廣播系統(tǒng)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有花樣游泳表演需求的游泳池,應設置獨立的水下?lián)P聲器系統(tǒng);

  2 水下?lián)P聲器可固定安裝在與泳道平行的兩側池壁;

  3 應采用延時器調節(jié)水下?lián)P聲器系統(tǒng)與比賽場地揚聲器系統(tǒng)的時間差。

  4.5 擴聲控制室與功放機房

  4.5.1 擴聲控制室應設置在便于觀察場內的位置,面向主席臺及觀眾席開設觀察窗,觀察窗的位置和尺寸應保證調音員正常工作時對主席臺、裁判席、比賽場地和大部分觀眾席有良好的視野;觀察窗宜可開啟,調音員應能聽到主擴聲系統(tǒng)的效果。

  4.5.2 擴聲控制室的面積應滿足設備布置和方便操作及正常檢修的需要;地面宜鋪設防靜電活動架空地板。

  4.5.3 擴聲控制室內若有正常工作時發(fā)出超過NR-35干擾噪聲的設備,宜設置設備隔離室。

  4.5.4 擴聲控制室內宜設置監(jiān)聽揚聲器系統(tǒng)。

  4.5.5 擴聲控制室與比賽場地之間宜預留不少于2對的管線。

  4.5.6 當擴聲控制室與觀眾席揚聲器系統(tǒng)、比賽場地揚聲器系統(tǒng)連線單程長度超過100m時,宜在揚聲器系統(tǒng)安裝位置的附近區(qū)域設置功放機房。對大型體育場館,若采用分散式的揚聲器布置,宜設置多個功放機房以分區(qū)域分配功率放大器。

  4.5.7 當功放機房與擴聲控制室不在同一操作區(qū)域時,宜對功放設備配置監(jiān)控系統(tǒng)。

  4.5.8 功放機房應設置獨立的空調系統(tǒng)。

  4.5.9 擴聲系統(tǒng)設備的電源不應與可控硅調光設備、舞臺機械設備、空調系統(tǒng)或變頻設備等共用同一電源變壓器;若其電源電壓不穩(wěn)定或受干擾嚴重,應配備電源穩(wěn)壓器或隔離變壓器。

  4.5.10 當擴聲系統(tǒng)設備工藝接地時,應設獨立接地母線并單點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

  4.6 系統(tǒng)設備與連接

  4.6.1 調音臺及信號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觀眾席擴聲系統(tǒng)應配置獨立的調音臺;

  2 觀眾席擴聲系統(tǒng)、比賽場地擴聲系統(tǒng)、游泳池水下廣播系統(tǒng)應設信號處理設備,其功能宜包括增益、分配、混合、均衡、壓縮、限幅、延時、濾波及分頻等。

  4.6.2 系統(tǒng)連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傳聲器信號及音頻信號傳輸連接線應采用帶屏蔽的平衡電纜;

  2 擴聲設備之間互連應符合現(xiàn)行標準《聲系統(tǒng)設備互連的優(yōu)選配接值》GB/T 14197的規(guī)定;

  3 當傳聲器信號連接線單程長度超過100m時,在傳聲器附近宜采用前置放大器對信號進行放大后再傳輸;擴聲控制室與功放機房之間宜采用數(shù)字方式的信號傳輸;

  4 擴聲控制室與公共廣播控制機房、功放機房、檢錄區(qū)域、裁判席、評論員席、記者席、顯示屏控制機房、轉播控制室等技術功能用房之間應設置雙向音頻信號傳輸系統(tǒng);

  5 應預留與公共廣播系統(tǒng)、應急廣播系統(tǒng)的信號接口;

  6 當功率放大器與揚聲器系統(tǒng)分離時,全頻揚聲器連線的功率損耗應小于全頻揚聲器功率的10%,次低頻揚聲器連線的功率損耗宜小于次低頻揚聲器功率的5%。

  .

  5 聲學測量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體育場館建成后,應進行聲學測量并提供聲學測試報告書??⒐の募ńK聲學測試結果。

  5.1.2 聲學測量應在擴聲系統(tǒng)電氣指標正常的條件下進行。體育館的聲學測量項目應包括混響時間、背景噪聲、大聲壓、傳輸頻率特性、傳聲增益和聲場不均勻度;還可包括擴聲系統(tǒng)語言傳輸指數(shù)(STIPA)。體育場的聲學測量項目應包括大聲壓、傳輸頻率特性、傳聲增益和聲場不均勻度;還可包括背景噪聲和擴聲系統(tǒng)語言傳輸指數(shù)(STIPA)。擴聲系統(tǒng)語言傳輸指數(shù)(STIPA)的測量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A的規(guī)定。

  5.1.3 在進行聲學特性指標的測量時,可對觀眾席測點和比賽場地測點測得的數(shù)據(jù)分別加以統(tǒng)計。

  5.1.4 計算在不同位置上測得聲壓的平均聲壓時,應取算術平均值。

  5.1.5 測量體育館比賽大廳內或體育場內聲學特性指標的同時,應用音樂和語言節(jié)目對體育館比賽大廳內或體育場內有代表性的位置做主觀試聽,結合測量結果和聽感進行必要的調整。

  5.1.6 游泳池水下廣播系統(tǒng)的擴聲特性的測量應按本規(guī)程附錄B執(zhí)行。

  5.2 測量儀器

  5.2.1 噪聲信號發(fā)生器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具有粉紅噪聲輸出功能;

  2 粉紅噪聲信號的峰值因數(shù)不應小于2;

  3 粉紅噪聲頻譜密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20Hz~20kHz頻率范圍內,衰減器輸出的各1/3倍頻帶電壓相對于頻率為1kHz的1/3倍頻帶電壓,其偏差不應小于-1.5dB且不應大于1.5dB;

  2)20Hz~20kHz頻率范圍內,負載輸出的各1/3倍頻帶電壓相對于頻率為1kHz的1/3倍頻帶電壓,其偏差不應小于-2dB且不應大于2dB;

  4 衰減輸出電壓的范圍應為0.4mV~4V,衰減輸出的變化應為每檔10dB且示值誤差應小于1dB;

  5 信噪比不應低于60dB。

  5.2.2 測試功率放大器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50Hz~15kHz頻率范圍內,頻率響應相對于1kHz的偏差不應小于-0.5dB且不應大于0.5dB;

  2 總諧波失真不應大于0.5%;

  3 負載阻抗應為4Ω、8Ω、16Ω;

  4 功率應能在各測點處產生符合本規(guī)程第5.3.4條規(guī)定的聲壓。

  5.2.3 測試傳聲器應符合現(xiàn)行標準《測量傳聲器 第4部分:工作標準傳聲器規(guī)范》GB/T 20441.4的規(guī)定。

  5.2.4 測量放大器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20Hz~20kHz頻率范圍內,頻率響應相對于1kHz的偏差不應小于-0.5dB且不應大于0.5dB;

  2 測量范圍應為100μV~300V;

  3 應具有A計權、C計權的頻率計權特性;

  4 應具有F計權、S計權的時間計權特性;

  5 固有噪聲應不大于10μV;

  6 化電壓應為200V;

  7 檢波器特性應符合測量有效值、平均值、峰值的要求,測量峰值因數(shù)不大于5的信號時,有效值的誤差應不大于0.5dB;

  8 衰減器示值誤差應小于0.1dB。

  5.2.5 倍頻程帶通濾波器或1/3倍頻程帶通濾波器應符合現(xiàn)行標準《電聲學 倍頻程和分數(shù)倍頻程濾波器》GB/T 3241的規(guī)定。

  5.2.6 聲分析儀應由測量放大器與倍頻程、1/3倍頻程帶通濾波器組成。

  5.2.7 聲校準器應符合現(xiàn)行標準《電聲學 聲校準器》GB/T 15173中1要求的規(guī)定。

  5.2.8 模擬節(jié)目信號網(wǎng)絡應符合現(xiàn)行標準《模擬節(jié)目信號》GB/T 6278的規(guī)定。

  5.2.9 聲頻電壓表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頻率范圍應為20Hz~20kHz;

  2 輸入阻抗不應小于100kΩ;

  3 輸入電容不應大于20pF;

  4 指示值誤差不應大于2.5%;

  5 應能測量峰值因數(shù)不大于5的信號。

  5.2.10 混響時間測量裝置應由測量放大器與倍頻程、1/3倍頻程帶通濾波器與聲壓衰變的記錄、顯示儀器組成。混響時間測量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50Hz~10kHz頻率范圍內,頻率響應相對于1kHz的偏差不應小于-0.5dB且不應大于0.5dB;

  2 動態(tài)范圍不應小于50dB;

  3 應能輸出聲壓衰變的曲線;對輸出指數(shù)平均聲壓的測量裝置,其指數(shù)平均時間常數(shù)不應大于1/64s;對輸出線性平均聲壓的測量裝置,其線性平均時間常數(shù)不應大于1/25s。

  5.2.11 測試揚聲器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有效頻率范圍應為63Hz~15kHz;

  2 總諧波失真不應大于5%;

  3 靈敏度不應小于94dB;

  4 額定功率應大于10W;

  5 標稱阻抗應為8Ω;

  6 箱體體積不應大于0.1m3。

  5.2.12 全向聲源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用倍頻帶粉紅噪聲激發(fā)聲源,在自由場測量的所有聲源指向性偏差應符合表5.2.12中的要求;

  2 在測量頻率范圍內,全向聲源應能在各測點處產生符合本規(guī)程第5.3.4條規(guī)定的聲壓。

  表5.2.12 在自由場測量的全向聲源各倍頻帶的指向性大偏差


  注:聲源的指向性偏差是用位于自由場中的聲源在通過聲源球心的測量平面內、半徑大于1.5m的圓周上的聲壓計算得出的。計算方法是:用聲源在圓周上任意一段30°弧線上的聲壓平均值減去整個圓周上的聲壓平均值。

  5.2.13 在聲學測量時,也可使用同等準確度的其他測量儀器。

  5.3 測量條件

  5.3.1 測量前,擴聲設備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完畢,并應調整擴聲系統(tǒng),使之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有系統(tǒng)均衡器時,應在測量前調整到系統(tǒng)佳補償狀態(tài)。

  5.3.2 測量時,體育館比賽大廳的門、窗、窗簾的狀態(tài)均應與實際使用時的狀態(tài)一致。

  5.3.3 測量時,擴聲系統(tǒng)中傳聲器輸入、線路輸入通路的均衡(幅度頻率響應)調節(jié)應置于“0”位置。

  5.3.4 當測量混響時間時,測點處的信噪比不應小于35dB;當測量傳輸頻率特性、傳聲增益、大聲壓、聲場不均勻度時,測點處的信噪比不應小于15dB。

  5.3.5 測量混響時間可在空場、滿場條件下分別進行。其他聲學特性的測量可在空場條件下進行。

  5.3.6 測點的選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有測點與墻面的距離均不應小于1.5m。在觀眾席(含主席臺、裁判席、活動觀眾席)區(qū),測點距地面高度應為1.2m。在比賽場地區(qū),測點距地面高度應為1.6m。

  2 對稱的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測點可在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的1/2區(qū)域或1/4區(qū)域內選取;非對稱的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測點應在整個體育館比賽大廳或體育場內選取。測點分布應均勻并具代表性。

  3 傳輸頻率特性、傳聲增益、大聲壓的測點數(shù),在體育館觀眾席區(qū)宜選測量區(qū)域內座席數(shù)的5‰,且不應少于8點;在體育館比賽場地內不應少于3點;在體育場觀眾席區(qū)宜選測量區(qū)域內座席數(shù)的3‰;在體育場比賽場地內不應少于9點。

  4 聲場不均勻度的測點數(shù),在體育館觀眾席區(qū)宜選測量區(qū)域內座席數(shù)的1%;在體育館比賽場地內不應少于5點;在體育場觀眾席區(qū)宜選測量區(qū)域內座席數(shù)的1/200;在體育場比賽場地內不應少于9點。

  5 混響時間、背景噪聲的測點數(shù),在體育館觀眾席區(qū)不應少于6點;在體育館比賽場地內不應少于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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